少事法禁止再行移送違憲判決 3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判決自始不生效力

少事法禁止再行移送違憲判決 3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判決自始不生效力
少事法禁止再行移送違憲判決 3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判決自始不生效力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27)日就少事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判決部分違憲,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位 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憲法法庭之合法組成,為其行使審判權之前提;其於未合法組成之情形下所為判決,本不生效力。

不同意見書指出,5位大法官於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之情形下,再度公布「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關於「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之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之合法組成,為其行使審判權之前提;其於未合法組成之情形下所為判決,本不生效力。吾等基於憲法忠誠義務,堅守大法官職責,未參與該實體評議與判決之作成,並認其判決自始不生效力。

3位大法官曾依法參與本件二聲請案受理與否之表決,並明確表示不同意受理之意見,所以提出本件法律意見書,表明不同法律見解,以盡言責,並留存歷史紀錄。

不同意見書指出,聲請人是將個案中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受更適當之保護」所為之具體化判斷,誤認為法規範之違憲問題,且未具體說明聲請釋憲規定如何違反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或國家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亦未詳予論證聲請審查之法律規定與所引據憲法規範間之具體牴觸關係,難認已提出達於合理確信之違憲論證。

同時,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旨在解決個案裁判中法院應遵守憲法與依據有效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法義務衝突,並非抽象性法規範審查機制。

若憲法審查者於聲請要件不具備之情形下仍予受理並進行實體審查,實已脫離個案法律適用之脈絡,亦喪失法院聲請審查之個案職權基礎,而質變為制度目的與功能迥異之抽象性法規範審查,逾越具體規範審查權限。

其結果若進而作成違憲宣告,更有進一步逸脫憲法審查權限,並違反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之重大疑慮,終將動搖憲法審查制度之正當性基礎。

再就實體而言,聲請釋憲規定屬少年法院管轄制度之一環,原則上屬立法形成空間。基於法院等值性,凡有管轄權之法院均應提供公平且適當之司法給付,少年保護目的之實現,亦主要繫於審理程序中之具體處遇,而非透過管轄再移轉即可達成。

縱認現行制度尚有精進空間,亦屬立法政策問題,並不當然構成違憲;憲法審查不應轉化為制度最適性之評價,更不應取代立法者進行制度設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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